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及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但在不同情况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二倍工资的答案也不同。今天,小泽就为大家介绍几个比较常见的“二倍工资”问题,为广大用人单位防范、处理此类劳动争议风险提供参考。


一、劳动合同期满法定续延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无须支付

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续延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在以上劳动合同期限法定续延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在续延期间无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无须支付二倍工资。原因在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其立法目的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双方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以书面的形式固定、明确,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而在原劳动合同期限法定续延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仍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并不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故意,故用人单位在法定续延期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11851号

……女职工在产期、哺乳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刘某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12月9日,尚在劳动合同期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本应于2013年12月21日期满,但刘某尚在产期,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一年哺乳期结束,即2014年12月9日,在续延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二、补签劳动合同的,现实中存在两种不同处理方式

“补签”,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且该劳动合同的期限已涵盖至实际用工之日,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现实中,用人单位常常由于各种原因,未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超过法定的一个月期限之后才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按其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双方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能改变之前双方未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者在未签劳动合同当时得不到劳动合同的保护,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之前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参考案例:《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15号

……西兰得公司没有及时与王晓黎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果未及时订立劳动合同,需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并没有规定补签了劳动合同就可以不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所以,西兰得公司仅凭随意涂改的无效劳动合同企图免除签补劳动合同之前的双倍工资赔偿责任,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王晓黎于2013年2月27日入职,西兰得公司直到2013年6月27日才与王晓黎补签劳动合同,王晓黎要求支付3个月未签订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被上诉人于2013年2月27日进上诉人公司工作,双方于2013年6月27日补签劳动合同,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3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585.1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双方后来补签的劳动合同只要是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合法有效的。该份劳动合同确认了劳动者的真实入职时间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起算时间,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者依据该份劳动合同足以保护其权益,用人单位实际上还是完全履行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无需支付之前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参考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京民申206号

……本案中,王某于2013年3月16日入职XX公司,应当理解为双方于该日建立劳动关系。XX公司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王某并未就此向仲裁机构提出主张,而是于2014年3月15日与XX公司补签了劳动合同,补签的劳动合同明确写明“本合同生效日期为2013年3月16日”。首先,补签的书面合同明确了双方劳动关系的起止日期,起到了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其次,该合同应当理解为双方合意弥补了XX公司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缺陷。两审法院综合分析双方合意弥补缺陷的事实,以及补签合同明确了双方劳动关系的实际效果,未支持王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理由正当,本院对两审法院的分析和认定予以支持。王某在双方形成合意弥补了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缺陷后,违反在先意思表示,再次主张双倍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之外,应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强调的是客观上的结果,即只要用人单位在客观上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原因在于,即使是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按照《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终止劳动关系,选择继续用工,在此情况下,应视为其放弃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其仍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在此种情况下,对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地方规定:2012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磋商的义务,因不可抗力、劳动者个人自动放弃、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造成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此时,用人单位在主客观方面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都没有过错,故劳动者无权向用人单位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但根据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在发生具体的劳动争议纠纷时,用人单位需要对自己在订立书面合同时已尽到诚信义务以及是由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承担举证责任。

地方规定: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十一条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2.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4、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签劳动合同的,可不予支持二倍工资赔偿金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主管人员的工作职责(即故意利用职务之便而为),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参考案例:《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江中法民四终字第128号

......首先,查明的案件证据表明,XX英作为华迅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主管,负责监督和管理劳动合同的签订、人员招聘以及工资核算等工作,并代表华迅公司(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华迅公司提供的证据证实。显然,XX英对于执行《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是清楚的。XX英作为华迅公司的高管人员,现其离职后,又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相关权利,应对其主张从严审查。因此,XX英没有与华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XX英,华迅公司没有过错......华迅公司不须向黄英华支付另一倍工资。因此,黄英华上诉主张华迅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二倍工资的相关问题今天暂且先讨论到这里。在现实中,根据每个争议案件具体事实情况的不同,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处理上述相关问题的实务时,其裁判观点及判决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故上述整理的观点仅供大家参考,也欢迎大家留言回复不同的看法和意见,也可提出其他相关问题供小泽在下期文章推送中作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