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案号:(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458号
委托人:赵小霞
委托代理人:吴昕,王立佳
案由:转让合同纠纷
受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结果:
       驳回徐杏彩的上诉,维持原判,徐杏彩支付5万元给赵小霞,并在支付上述欠款的同时支付滞纳金给赵小霞。滞纳金的计算方法: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日止按每日1%支付,以不超过5万元为限。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8日,赵小霞作为甲方、徐杏彩作为乙方签订《转让协议》。内容如下为甲方愿意将所经营的广州市花都区明日之星幼儿园的经营权、租赁场地以及全部设备一次性转让给乙方经营使用,甲方以人民币陆拾万元作价转让给乙方,双方订立的合同条款主要内容为:甲方同意将向花都区华侨房地产开发公司租赁的座落于花都区公益路东侨楼8-10号的物业建筑面积为2242平方米,包括现有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全部一次性转让给乙方经营幼儿园,转让费为陆拾万元整;签订租赁期(从2010年5月15日至2015年5月14日止),租金仍按与业主签订为准,期满后乙方再与业方签订合同,与甲方无关,但甲方转让期内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有关转租手续;本合同签订的同时,乙方应先将第一期款项叁拾万元人民币交付甲方;2011年3月15日前将第二期款项贰拾伍万元交给甲方;第三期款项伍万元乙方在所有证照转名为乙方名下当日交给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交款时间,如有拖延交款时间,乙方将要向甲方缴交该期款项每天1%的滞纳金。

       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1年3月1日进行交接。交接后,花都区明日之星幼儿园由徐杏彩经营管理。徐杏彩于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将第一期款项30万元支付给赵小霞,于2011年3月15日前将第二期款项25万元支付给赵小霞。2012年11月25日,赵小霞作为甲方、徐杏彩作为乙方签订《协议》,内容约定:“明日之星幼儿园现办学许可证仍然是法人赵小霞的名字未变更。但因为教育局政策原因,此幼儿园需要缴纳人民币20万元风险金。此风险金属徐杏彩所有,与赵小霞无关。但此20万风险金必须存入赵小霞所开设的对公账户,徐杏彩已将风险金存入了赵小霞的对公账户。待办学许可证将法人变更了以后,再将所有手续完善。赵小霞必须配合将现有的风险金转入徐杏彩对公账户。”2013年3月28日,徐杏彩取得花都区明日之星幼儿园办学资质,许可证登记徐杏彩为举办者。2013年8月29日,广州市花都区教育部新华教育指导中心向花都区明日之星幼儿园发出告知书,通知该幼儿园在2013年9月30日内停办或搬迁场地。徐杏彩收到该告知书后,于2013年9月关停花都区明日之星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