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021号
委托人:广州方邦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祝志群、曾金鑫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受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结果:
       晶昊公司向方邦公司支付货款378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18.45%计算,其中货款202250元从2013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货款175750元从2013年8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08元,由晶昊公司负担。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3日,方邦公司(乙方)与晶昊公司(甲方)签订《购销协议》,约定以下内容:1.方某公司向某甲昊公司销售电子元器件、电子设备、电子材料,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和单价按乙方回传盖章的订购单或乙方开具的送货单所示执行(包括传真复印件),每次送货乙方开具送货单,甲方按送货单核对验收并签字或盖章;2.货款以出货次月25日为结算日,月结30天,甲方应于到期次月最后一日前向乙方付款,例如2010年12月26日至2011年1月25日间的出货,月结30天,最晚付款日期为2011年2月31日;3.若甲方无法依约付款,须提前告知乙方协商新的付款日,否则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三倍,自到期日起实际付款日止按日计算利息;4.有关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对账单、送货单、出库单、入库单(包含传真复印件)均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期间,方某公司根据采购单向某甲昊公司送货。2013年5月25日,方某公司、晶昊公司经对账确认,2013年3月未付货款198875元,4月未付货款143375元,5月新增销售额157250元,当期应收货款为342250元。2013年6月25日,方某公司、晶昊公司经对账确认,相比上月份对账,2013年3月尚欠货款148875元,4月和5月货款不变,6月新增销售额18500元,总欠款为468000元。另查明,在2013年6月25日对账后,方某公司收到晶昊公司所付货款共计9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