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A:小泽小泽,刚刚我们收到了XX企业发来的一封通知函,说我们网站上使用的字体侵权了,要我们补授权费用,怎么办?

小泽:您好,贵公司请先不要慌张,且让小泽详细给贵司分析一下“字体侵权”这回事儿...


阅读背景

【核心法条】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有明确的定义,即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现实情况】

在当下这个对“差异”、“个性”越来越强调的时代,企业为了争夺消费者的眼球,不免会在商标、LOGO、广告宣传等产品上使用“花式字体”。但,随着方正、汉仪等字库公司维权运动的展开,企业开始担心运用“花式字体”在其产品上的合法性问题。

然而,针对这类“花式字体”的保护,法无明文规定;因此,对于企业使用这类字体是否构成侵权,在实践中和学术界都有不同的争论。

小泽今天就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大家解解惑,同时整理了一些法官的裁判观点和学者们的学术说理给各位企业人士以作参考!

①“字体侵权”到底为何意?

②“字体侵权”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被认定为侵权?

③若收到“字体侵权通知函”,恰当的做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

 

一 、解读“字体侵权”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字体”在“字体侵权”这四个字中的含义。

 

无论是司法裁判还是学术理论,对这里的“字体”区分为三个层面,即字体、单字、计算机字库,并没有太大分歧。那么,应该如何区分上述三者呢?

 

①字体、单字、计算机字库的区分

 字体 

根据“百度百科”释义,是指文字的外在形式特征,是某一类特定的文字之风格样式。如已经过著作权财产权保护期限的宋体、楷体、黑体等,以及最新开发设计的秀英体、静蕾体、倩体等。字体本身具有抽象性与概括性。(何淑平 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000 《单字字体与字库的著作权法律属性探析》 )

 

 单字 

是承载着字体特定风格的具体表达。单字具有两个层面的涵义,一是传统书法书写而成的单字,本身受《著作权法》保护,并无争论;二是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由于后者在《著作权法》中并未明确属性和地位,再加上其形成过程和表现形式异于传统书法,所以往往在实务界及理论界争议颇多,也是“字体侵权”的主要探讨对象。

 

 计算机字库 

本身外在表现形式为“单字”,实质是为了得到可在计算机及相关电子设备的输出装置中显示相关字体字型而制作的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属于计算机程序。由于其外在与实质的差异性,所以有人认为

1)其为《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

       北大方正诉潍坊文星案北京高院在二审中认为“字库中对数据坐标和函数算法的描述并非计算机程序所指的指令,并且字库只能通过特定软件对其进行调用,本身并不能运行并产生某种结果,因此,字库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程序,也不是程序文档”,另外,涉案方正兰亭字库中的字型(即单字)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书法艺术,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条件,属于受《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护的美术作品。

 

2)其是计算机程序

       北大方正诉暴雪字库侵权诉讼案中,最高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认定其为计算机程序

 

3)其二者兼具

       北大方正诉潍坊文星案一审北京一中院认为:“字库中的字型是方正公司独立创作完成的文字的数字化表现形式,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同时由各个文字的坐标数据和指令构成的字库可以被计算机执行,属于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计算机软件,受该条例保护。”

 

 

其次,“字体侵权”中的“侵权”作何理解,侵犯的是什么权利?根据上述三种类别的特性,应将其归类为著作权法的范围。因此,“字体侵权”侵犯的是权利人的著作权。

 

但是不是上述三者都享有著作权呢?只有在其受《著作权法》保护时,侵权一说才可成立。

 

②字体、单字、计算机字库是否都享有著作权

 

 字体 

具抽象、概括的特征,属于《著作权法》思想的范畴,依法不受保护。因此,字体不享有著作权,字体侵权更无从谈起。

 

 单字 

是承载字体的具体表达,也是计算机字库构成的基本单元,属计算机字库的外在表现形式,且由于单字是以一定线条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依法应属“美术作品”这一范围,对其进行保护。然而,认定单字享有著作权与否,往往还需要分析涉案单字的“独创性”等条件才能够确定。且在司法实践中,有时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对此,法官的裁判观点不尽相同,学术界争论也繁多。所以,我们真正讨论的“字体侵权”,其实是“单字侵权”,在下文中,作以详述。

 

 计算机字库 

无论将其定义为“美术作品”或是“计算机程序”,都依法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且目前已鲜少有照搬字库的侵权行为,即使存在,认定侵权也相对简单。因此,对其的侵权问题,本文不予赘述。


 

二 、“单字”构成侵权的认定

由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此争议颇大,目前尚无定论,但争议焦点都在于——“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

小泽在本文中选取了四个典型司法案例和一些学者的观点与大家分享。

 

司法案例

且根据司法裁判以及学术理论,小泽整理总结后发现,认定结果可以分为“侵权”、“不侵权”;“不侵权”又可以分为两种,即“法定的不侵权”和“酌定的不侵权”。对于“酌定的不侵权”,有学者诟病称是在法外立法的行为。


【案例名称】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

(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    

【争议单字】

 

   倩体字    

【裁判观点】

将字库中的单字作为独立的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存在诸多无法解释的矛盾之处,也使判断标准难以确定

 如对于同一个倩体字,粗中细三者之间的差别并不足以达到三者都具有独创性,成为三个美术作品的程度;对于简单的单字,与其他字体中同一单字在字体意义上并无明显区别;同一字体中的不同单字之间风格统一,认定每个单字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导致其相互否定独创性;对字库中的某一单字稍作改变,即认为形成新的美术作品,而某些临摹或书写的字体与字库中的单字相近,又认为构成实质性相似,其间界限模糊,难以判断    

【认定结果】

认定“单字”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

属法定的不侵权


【案例名称】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案号】

(2011)一中民终字第5969号   

【争议单字】

 

   倩体字    

【裁判观点】

1)当知识产权载体的购买者有权以合理期待的方式行使该载体上承载的知识产权时,上述使用行为应视为经过权利人的默示许可。具体到汉字字库产品这类知识产权载体,基于其具有的本质使用功能,本院合理认定调用其中具体单字在电脑屏幕中显示的行为属于购买者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经过权利人的默示许可

2)对于汉字字库产品这类知识产权载体,在产品权利人无明确、合理且有效限制的情况下,购买者对屏幕上显示的具体单字进行后续使用的行为属于购买者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经过权利人的默示许可

【认定结果】

认定权利人应为“默示许可”

对单字本身是否具有“独创性”未作讨论

属酌定的不侵权


【案例名称】

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

(2011)宁知民初字第60号        

【争议单字】

 

   秀英体    

【裁判观点】

在满足独创性要求的前提下,字库中的单字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应受法律保护。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鉴于字库字体本身同时兼具审美与实用工具的双重特性,字库字体创作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计算机使用汉字的需要,因此,字库字体属于作品性和工具性紧密结合的智力成果,在将字库字体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时,其独创性应当具备较高的独特审美要求,亦即获得保护的字库单字,应当明显有别于已有的公知字体。

本案秀英体字体具有鲜明的特征:横竖笔画粗细基本相同,笔画两端为圆形,点为心形桃点,短撇为飘动的柳叶形,长撇为向左方上扬飞起,捺为向右方上扬飞起,折勾以柔美的圆弧线条处理,折笔画整体变方为圆。具备秀英体上述鲜明的特征,其表现的形态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的基本笔画相比具有鲜明特色,符合较高独特审美的独创性要求,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认定结果】

认定涉案单字具有“独创性”

侵权


【案例名称】

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

(2011)宁知民初字第59号       

【争议单字】

 

   秀英体    

【裁判观点】

涉案秀英体字库的单字经过字体创意、字形设计、扫描和曲线合成、扩展创作、创作符号、字形审定、二次创作、格式转换、测试校对等几个步骤。其中两千多个基本单字是经过字稿设计、扫描合成,再经过字形审定、修改,还有可能要进行二次创作,以及最终进行的测试校对等步骤。其余的单字是通过拼字创作完成的,但同样要经过字形审定、修改,也有可能要进行二次创作,以及最终进行的测试校对等步骤。

需要注意的是,拼字完成的单字并不是简单的拼合,需要设计者根据其对字体风格的理解和对单字字形特点和结构特征的理解,逐一进行设计。比如涉案的“城”字是通过单字“成”和“圩”中的土字旁所拼成,但二者的比例以及笔划之间相互的配合需要经过设计者不断的调整,以达到单字本身美观,并与字库其他单字在整体上协调统一的效果。

所有字形的最终确定都是以显示为文字、符号的图像为载体,虽然该图像是数字化的形式,但同样是创作者以美术作品为基础所完成的智力成果。这种方式利用电脑工具完成,与传统纸笔完成创作只是随着新技术发展而在使用工具上有进一步发展,其本质并无不同。

【认定结果】

认定涉案单字具有“独创性”

侵权

 

学术理论

观点:单字具有独创性可保护

陶鑫良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字体可以分四类:第一类早已超过了法定著作权保护期的字体,例如黑体、楷体、宋体、仿宋体等。第二类是在第一类字体基础上稍加改进,但其改进没有达到独创性高度的字体,不享有著作权的财产权利。第三类是在第一类字体基础上改进很大,其改进已经达到独创性高度的字体。第四类是前不见来者的高度独创性的字体,例如方正倩体和徐静蕾的“静蕾体”。第一、第二类不受著作权保护。第三、第四类具备独创性的字体中具备独创性的那部分单字享有著作权,若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对其商业性使用依法当然可以合理收费。(陶鑫良 张平 法学2011年第7期 专题研究《具独创性的汉字印刷字体单字是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

 

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规范没有对美术作品进行穷尽列举的进一步类型化,而是在绘画、书法、雕塑这三类外,用“等”字做了一个概括性的兜底规定。所以,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是中文印刷字体单字之字形,而不是中文印刷字体单字之字义,“表形不表意,是画不是文”。各种中文印刷字体中相同单字之文义是相同的,所以其所能体现的独创性,不是作为文字作品之“传情达意”角度的独创性,而是从其字型风格或字体形象方面考量的美术作品的“审美意义”角度的独创性。(冯晓青 冯晓青知识产权网 http://www.fengxiaoqingip.com/ipluntan/lwxd-zz/20120331/8643.html 《中文印刷字体单字与字库软件的著作权辨析》 )

 

观点:单字不受保护

张玉瑞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

字库整体具有版权,但是不好说单字具有著作权。字体有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创作字体,创作字体本身是可以有版权的。下一个层次是字体工具,从活字印刷开始到现在的计算机软件,字体工具是有版权的。但是,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安娜法》到现在300多年了,单字都没有版权,字体工具打出来的字,没有人要过钱。这就是创作字体、字体工具和字体工具打出来的字的不同。根据国际公约,字体的权利保护到造字工具,在铅字时代,维也纳公约给字体的权利是造字工具,这是确定的。英国版权法规定,字体的权利不妨碍用造字工具正常的打印印刷结果。创作字体是有版权的,字体工具是有版权的,但是字体工具打出来的字没有版权,对此世界各国都没有第二答案。(张玉瑞 中国法学网 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id=2944 《字体、计算机字体的版权保护》 )

 

注意

单字具有演绎作品的属性

计算机字库里的单字作为导入计算机内的图像显示,其创作的基础来源于实体中的单字来源,因此,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是实体中单字的演绎作品,其行使权利不能妨碍到原权利人的权利 

 

总结

综上所述,我们常说的“字体侵权”其实是计算机字库的“单字侵权”。

无论是在在实务中还是在学术界,法官和各位大家对“单字侵权”的认定,核心都在于认定“计算机字库的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从而认定其是否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也有一些法官、学者指出,满足“独创性”尚且不够,还要审查企业运用字体的主观想法,即运用字体的目的,是为了“传情达意”还是“审美意义”。

另外,计算机字库的单字作为实体单字的演绎作品,要注意字库公司是否有权行使计算机字库单字的诉讼权利。



三 、收到“通知函”的恰当做法

鉴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司法裁判不一,学术界对此也无定论,小泽在这里提出3条建议,供大家参考:

1)在设计商标标识、企业网站、广告宣传语时谨慎选择字体,尤其是“喵呜体”、“静蕾体”等独创性较高的字体,建议优先选择那些确定没有著作权的计算机字库单字(比如宋体、黑体、仿宋体、隶书、楷体等)

2)与设计公司签订合同时,约定设计公司有义务保证自己的字体来源是合法有效的,且有权使用字库或字库中的单字,设计出来的产品,第三人无权追诉即无权利瑕疵

3)如收到字库企业的侵权通知函件,按照以下三步来:       

     第一,不要慌,可选择暂不作回应;

     第二,第一时间对对方主张字体侵权的客体采取“销毁”措施,例如对方指出网站的宣传语图片涉嫌侵权,那么就先把网站的宣传语图片进行删除、替换;

     第三,如对方进一步明确提出权利主张或收费要求时,请交由专业法律人士处理(例如我们金泽(ง •_•)ง认真脸.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