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企业名称发生变更并不罕见,企业更换字号、变更组织形式,都会导致企业名称的变更。然而,部分企业或出于成本的考虑,或认为没有必要,或不了解相关规定,在企业名称变更后没有及时办理商标注册人/申请人名义变更申请。殊不知,若不及时办理商标注册人/申请人名义变更申请,难免不会产生一些不利后果。

 

企业名称简析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修订)》第七条[1],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域、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个构成要素组成。这四个构成要素中的任一个发生变更,都属于企业名称的变更。比如,A企业原来是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是甲市A传媒有限公司,后来发展壮大成为股份制企业,名称变更为甲市A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则属于依法办理商标注册人/申请人名义变更申请的范畴。


及时办理变更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四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人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第三十条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及时办理变更的不利后果

我们曾处理过一起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是B(集团)公司申请注册的“XXY”商标因与B公司已注册的“XX”商标构成近似。实际上,B公司与B(集团)公司是同一主体,“B公司是该公司名称变更前的名字,“B(集团)公司是该公司名称变更后的名字。

简言之,本案的B(集团)公司因为没有及时办理商标注册人/申请人名义变更申请,提交注册申请的“XXY”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与自己当时以B公司名义注册的“XX”商标构成,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遂被驳回注册申请。

获得核准注册的商标可以阻挡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犹如企业的一面盾牌,防止竞争者的品牌侵夺。但是,一旦没有及时办理商标注册人/申请人名义变更申请,这面盾牌就会把申请人自己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也给阻挡了。谓之曰,自己挡自己。

此外,除了可能会导致自己在后申请的近似商标被驳回外,不及时办理变更所导致的驳回还可能衍生出其他的一些不利后果:

比如,在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进行商标维权,平台方一般需要投诉申请方提交商标注册证扫描件作为权利基础的证明。倘若请求保护的是在后申请的近似商标“XXY及图,在先注册商标是“XX”“XXY及图因未及时办理“XX”的注册人名义变更而被驳回,图形被没有单独注册,涉嫌仿冒商标是“XXYZ及图。因“XXY及图尚未获得核准注册,故通常只能以“XX”为权利基础对“XXYZ及图提起投诉。但是,平台方是否会认定“XXYZ及图“XX”近似从而认定“XXYZ及图涉嫌侵权从而下架商品,不确定性将会比较大。

同理,针对“XXYZ及图发起行政投诉、民事诉讼也会遇到类似的困境。

【声明:本文的“XX”“XXY”“XXY及图“XXYZ及图仅作为符号表示各种汉字、外文、符号,并不代表任何注册或未注册商标、商号、名称。】


因未及时办理变更而导致在后申请商标被驳回的应对措施

一旦因未及时对在先注册的商标办理注册人名义变更导致在后近似商标被驳回,需采取何种应对措施?

申请人需要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属于同一主体。根据我们金泽以往的处理经验,提供申请人工商内档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页面及内档相应的股东会决议即可(需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章)。

若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二者属于同一主体,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认定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不存在权利冲突,进而移交商标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