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企业在签合同之前都应该对合同进行审查,以保证合同质量,规避合同法律风险,防止将来发生合同纠纷时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利益损失。

那么,有哪些方面的合同内容是企业可以自检自查而不需要专业法律人士出马的呢?

下面就让小泽按照从合同首页到结尾的顺序,为大家详细列举企业在起草制作以及签订前的合同审查应该注意的问题。

1合同首页

每个企业在运营的过程中都会签订大量各种各样的合同,那么当你想在众多的合同中迅速找到你想要的那份合同时,合同的首页就变得极为重要。

如果你想在查阅合同时省下翻阅第二页的时间和精力,那么在起草制作合同时,就应该在合同的第一页写明合同名称、签约主体、签约时间以及合同编号这四项基本内容。






2签约主体

1)自然人

如果对方是自然人,那么应该写明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身份证上的)。如果自然人为外国人的,还应写上国籍

2)法人

如果对方是法人,则至少应该写明公司全称、地址(营业执照上的)、联系人、电话。

Tips

企业法人的具体信息可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上查询,在起草合同时可以直接在查询结果页面上复制粘贴企业名称、地址、注册号等信息,这样就可以避免在手动输入时有错别字或漏掉某个字。



3合同金额

1)货币单位

在制作合同时,涉及金额的尤其是涉及外币类的,应该在具体金额前注明货币单位,如“人民币(或 ¥ )XXX元”。

2)汉字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采用

在制作合同时,尤其是涉及数额较大的合同,应该同时采用汉字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并应注意两者是否一致。“人民币24000元(大写:贰万肆仟元整)”。

一般情况下,人们书写阿拉伯数字要比书写汉字更容易犯错误,所以当二者不一致时,以大写的汉字为准。

 

4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

1)可协议选择的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供合同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包括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和标的物所在地这五个地点的法院

Tips:

a.如果选择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那么建议在起草制作合同时,使用类似本合同在_____地点签订的用语。

b.如果选择由合同其中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为避免起诉时当事人住所地已变更,建议采用由起诉时XX方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用语。

c.为避免在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当事人仅需约定前述五个地点的法院之一,不必特别指出法院名称。

2)仲裁条款

 

由于仲裁是协议管辖,且具有“一裁终局”、“可申请强制执行”的显著特点,因此要求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非常明确具体,如果约定不明确或不准确,相当于当事人未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庭不享有管辖权。

因此,如果合同双方想要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时,建议先通过各仲裁委员会的官方网站查询示范仲裁条款。如广州仲裁委员会示范条款为:

“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Tips

a.如果在合同中既约定法院管辖,又约定仲裁管辖,那么仲裁管辖的约定无效,由约定法院管辖。

b.在约定仲裁管辖时应注意,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只有地方级以上的城市才可能设立仲裁委员会。因此,切勿约定XX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5生效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由此可见,法律要求的是签字或者盖章

为避免不必要的签约风险,公司在起草制作合同时可约定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由合同主体盖章后生效”

但从简化手续上可约定为“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6合同结尾

合同的结尾一般包括签字栏、签署日期、附件等。

在制作签字栏时,建议在合同文本中打印盖章单位名称和签字人姓名,以免因盖章、签字不清楚以及反复复印而造成辨认困难。


Tips

未避免合同签订后被人为篡改,建议在签字栏上方添加一句以下(或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7合同签章

1)合同的盖章要求通常为“压年盖月”合同大于2页的,要盖骑缝章或在骑缝处摁手印;

2)“签订日期”最好只出现一次,避免留有两个供填写日期的空白栏(如上图所示),以免其中之一未填、补填而产生争议。

Tips

a.如果对方的签字人是法定代表人,要求对方出具其个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工商局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

b.如果对方的签字人是业务员,则需提供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和业务人员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就是企业在合同审查时应注意的一般问题,但上述仅汇总了合同审查制作技巧的皮毛而已。鉴于在实际中,每个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涉及的实质内容千差万别,因此,对于比较特殊的合同或者比较重要的合同,建议交由专业的法律人士进行全面的审查,从而避免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因对法律知识的不熟悉而忽略了某些潜在的合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