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定增)作为新三板挂牌公司融资的主要途径,在实务操作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定增

 

在此情形下,董事会决议能够明确具体发行对象(是否为关联方)及其认购价格、认购数量或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等事项。《认购方案》中应当明确现有股东放弃优先认购股票份额的认购安排,已确定的发行对象(现有股东除外)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2、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定增

 

在此情形下,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确定办法、发行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等事项。

 

本文所称定增,特指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情形。


一、定增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等相关规定,定增的一般流程如下:

1、挂牌公司和已经确定的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合同应约定本次发行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2、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关于<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并提请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在股转系统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本次董事会会议内容,并同时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票发行方案》。

3、发行对象如涉及到核心员工,挂牌公司应当进行如下工作:

1)在挂牌公司内部公示《核心员工名单》,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公示结果进行表决。挂牌公司应在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向股转系统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本次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情况。

2)挂牌公司召开监事会,挂牌公司监事会对《关于提名核心员工的议案》进行表决审议。挂牌公司应在监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向股转系统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本次监事会的会议情况。

4、挂牌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经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关于<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挂牌公司应在股东大会通过股票发行决议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向股转系统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内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对《股票发行方案》作出重大调整的,挂牌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股东大会。

5、挂牌公司在股转系统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股票发行认购公告》,股票发行认购公告主要对发行条件、付款方式等事宜作出安排。

6、《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特别规定了募集资金的专户管理,特别规定挂牌公司应就定增取得的投资款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账户专款专用;并且在发行认购结束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该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系统报备。

7、发行对象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认购款,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挂牌公司在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按照规定向股转系统报送材料,履行备案程序。

8、主办券商出具《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公司股票发行之法律意见书》、挂牌公司出具《公司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并在股转系统的信息披露平台中予以披露。

9、股转系统认为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向挂牌公司出具《股份登记函》,并抄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公司按照中国结算相关规定,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并取得股份登记证明文件。挂牌公司在股转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新增股份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公告》,公告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10、挂牌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募集资金的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就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挂牌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二、律师实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等相关规定,律师在定增中需要对挂牌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和专项核查工作,出具《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1、核查截至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止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原有股东人数加上定增新增股东人数,全体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如超过200人,应就本次定增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如未超过200人,本次定增可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仅需获得股转系统的备案。   

2、核查发行对象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

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发行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一)公司股东;(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二)和(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三条规定,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第五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类账户资产除外。(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转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3、核查挂牌公司本次定增是否获得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核查挂牌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合法有效。

4、核查挂牌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实际出资的认购人是否全部签订了《股份认购合同》;是否在《股票发行方案》规定的时限内签订;是否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情形;《股份认购协议》中是否存在限制挂牌公司未来融资价格、股份回购、反稀释等条款。

5、核查挂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核查本次定增是否有股票优先认购安排。

6、核查挂牌公司原股东与发行对象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该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是否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管理人登记或基金备案;如尚未完成管理人登记或基金备案,该等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能够就完成管理人或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或备案出具《承诺函》,并明确具体(拟)登记或备案申请的日期。

7、核查《验资报告》是否由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中的金额是否与《股票发行方案》一致;《验资报告》及缴款时间是否与《认购方案》中规定的缴款时间一致。

8、根据尽职调查和核查结果,出具《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